健康建筑标识评价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专家委员会分为“专业专家组”和“技术专家组”两个组别。专家参与相关工作时,应始终保持客观、公正、严谨、专业、负责的态度;遇有法定回避情形时,应主动回避;对参与工作中所涉及的非公开材料应严格保密,无任何形式的外发、外传。
一、入会条件
申请入会的专家需同时满足基本条件、专业条件。
基本 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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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条件 |
专业专家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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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专家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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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相关专业包括:建筑学、暖通、给排水、建材、公共卫生、建筑声学、建筑光学(采光+照明)、电气(照明方向)、城乡规划、工程管理、建筑/社区/园区运营管理、认证认可。
二、专家职责
(一)专业专家组,可受邀出席标识评价会议或性能论证座谈会,并出具结论。技术专家组,可受邀参加项目形式技术初查或性能论证座谈会,并出具结论。具体工作内容包括:
专业专家组——接受邀请后,应进行三项工作:(1)分专业审核材料。应提前根据我会发布的评价任务,分专业对申报材料进行逐条审核,对各项数据逐条进行核实、测算,评估各项技术方案的合法性、合规性、科学性、合理性。(2)出席会议,出具会评结论。结论包括逐个条文的达标/得分结果,不达标/不得分/有条件达标/有条件得分条文的评价意见,项目可以采取的健康性能提升措施的建议。(3)进行复评,出具最终结论。会评未通过的项目有1次申请复评的机会,专家应根据我会发布的复评任务,对会评中存在异议的条文进行逐条审核(函评),并出具最终达标/得分结论。
技术专家组——(1)项目形式技术初查是指专家根据我会发布的审核任务,通过核查、测算、验证等方式,对照标准全部条文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逐条审核。包括:检查申报单位是否具备申报资格;项目名称是否符合规定;项目审批文件、建设单位文件、设计单位文件、声明文件与建筑有关的规划、景观、建筑、暖通、给排水等文件是否完整、真实有效、规范等,审核其内容深度、自评估报告提供的各项数据指标等,使项目达到专业专家评价的水准,最终出具形式技术初查结论。项目可申请多次形式技术复查,专家应对指定项目负责到底,直至符合上会条件。(2)项目性能论证座谈会包括运行/运营标识评价流程中的第一次现场踏勘会议,或申请进行标识预评项目的论证会议等。具体步骤为:①分专业审核材料,即提前根据我会发布的评价任务,分专业对申报材料进行逐条审核,对各项数据逐条进行核实、测算,评估各项技术方案的合法性、合规性、科学性、合理性。②出席会议,出具会评结论。结论包括逐个条文的达标/得分结果,不达标/不得分/有条件达标/有条件得分条文的评价意见,项目可以采取的健康性能提升措施的建议。
(二)可受邀参加我会健康建筑相关的系列工作。包括:(1)科研项目的专家论证、咨询、研讨、研究等工作;(2)标准或专著项目的研讨、编写、审查、建议等工作;(3)工程项目的咨询、技术支持等工作;(4)学术会议的报告、举办、论文、交流等工作;(5)专业培训会议的授课、举办等工作;(6)相关管理制度的制定、论证、优化建议等工作;(7)政府政策建议的制定、建议、研讨、论证、技术支持等工作;(8)国际合作的联合推进、研讨、联合发布、技术支持等工作;(9)相关成果鉴定工作;(10)以上未列明的其他相关工作。
(三)向我会举报评价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或不公正行为。
三、聘任程序
专家委员会的聘任程序坚持个人自愿的原则,可通过填写本管理办法附件《健康建筑标识评价专家委员会信息登记表》申请加入,申请入会需获得所属单位同意。完成后将电子扫描件发送至geyijing@csus-gbrc.org。
入会登记表可随时提交,我会收到登记表后将对信息表进行即时审核,通过后于健康建筑标识网公布结果。
委员会中专家信息将于健康建筑标识网(http://healthybuildinglabel.com)公布,包括专家姓名、单位、专业组别信息。
我会将于每届健康建筑大会召开发布仪式,并颁发该周期年内的聘书。
四、管理形式
(一)专家人选实行动态管理。专家委员会人员根据申报情况增补和调整。
(二)聘期2年,到期后专家无需提交续期申请,由我会统一对专家参与工作的积极性、专业性、严谨性等进行综合考评,考评通过后续发聘书,聘期续期2年,于下一届健康建筑大会的发布仪式颁发续期证书。
(三)当专家存在如下情况之一时,聘用关系结束,对于聘书中聘期未到期的,我会将发送解聘通知书。当专家存在第7或8情况时,将在专家委员会中永久除名,我会将依法追究侵权责任。
1.触犯法律受到刑事/行政处罚的,或有严重失信、抹黑国家荣誉等违背公序良俗行为的;
2.本人自愿申请退出的;
3.续期考核未通过,未收到续期邀请的;
4.因健康状况、工作变动、单位规定等原因不再适合担任专家相关工作的;
5.存在态度敷衍、无故缺勤等态度问题的;
6.存在未审核材料直接通过等丧失专业性、严谨性的;
7.因收受财物、利益关系、裙带关系、竞争关系或私人恩怨等,在工作中丧失公平公正性、违背职业道德的;
8.外传项目申报材料或外传科研/标准/对策研究/合作协议等内部资料,侵犯项目单位/我会知识所有权、泄露机密信息、违反保密性原则的。
五、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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