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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 宁静住宅全过程噪声控制的探索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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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还自然以宁静、和谐、美丽”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和《“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积极回应人们对优美环境的新要求新期待,住宅建筑声环境提升势在必行。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为满足建筑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的新要求,也需要住宅建筑真正向着绿色环保、工业化和装配式、节能低碳方向发展。因此,近年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在制修订相关标准时,对住宅声环境指标的要求大幅加严。随着一系列规范的发布和实施,需要对新建住宅的声学指标达标途径和路线进行研究和工程实践。

 

1 新形势下住宅噪声污染问题异常突出

随着社会的发展,城镇化带来的住宅户外环境噪声日趋严重,高架道路的兴建,扩大了噪声的干扰范围[1]。地铁车辆振动导致的低频噪声及地铁配套的巨大排风塔、冷却塔等设备的噪声干扰较大。居民受到铁路和航空噪声干扰的也不在少数。《2022年中国噪声污染防治报告》显示,2021年噪声投诉举报量持续居高,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以及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合计受理的噪声投诉举报约401万件。其中,社会生活噪声投诉举报最多,占57.9%;建筑施工噪声次之,占33.4%;工业噪声占4.5%;交通运输噪声占4.2%[2]。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住宅外部面临的声环境情况日益严峻,在这种情况下,居住者对住宅的室内声环境的宁静需求越来越凸显。近年来,住宅建筑在居住面积、抗震安全、绿色节能方面的性能逐年提升。然而在住宅建造的过程中,存在未有专人进行声学设计、声学监理,以及声学性能验收缺失等问题,都是导致住宅建筑目前声环境问题突出的原因。

 

2 新规范为提升住宅声学环境提出指标要求

随着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研编了一系列的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其中与住宅建筑声环境相关的规范主要包括《建筑环境通用规范》[3](GB55016—2021)和《住宅项目规范》(公开征求意见中,即将发布)。在新的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中,住宅建筑的声环境指标要求大幅加严,基本做到了与发达国家声环境水平的全面接轨。

已发布的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55016—2021)对民用建筑的室内噪声级要求,从原来的单一值评价变为区分噪声来源进行评价,并且规定了室外声源传入噪声限值、建筑内部建筑设备噪声限值。对应到住宅建筑,当住宅位于0类声环境功能区和1类声环境功能区时,建筑物外部噪声源传播至卧室内的噪声限值加严至夜间不超过30dB、昼间不超过40dB;当住宅位于2—4类声环境功能区时,上述限值可放宽5dB;建筑物内部设备传播至卧室的噪声限值不应超过33dB。该规范还规定了建筑声学工程竣工验收前,应进行竣工声学检测,检测项目应包括主要功能房间的室内噪声级、隔声性能及混响时间。

在公开征求意见中的《住宅项目规范》[4]对住宅建筑内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备设施及供暖空调设施或新风机组传播至卧室、起居室内的建筑设备结构噪声进行了更为严格的规定,既规定了低频等效声级的限值,也规定了31.5—250Hz的倍频带等效声压级限值,其中卧室低频等效声级限值为30dB。该规范对住宅空气声隔声性能方面的要求也大幅提升,卧室间分户墙及分户楼板两侧房间之间的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与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之和不应小于50dB,其他分户墙及分户楼板两侧房间之间的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与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之和不应小于48dB;临街住宅建筑朝交通干线侧卧室外门窗的计权隔声量与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之和不应小于35dB。在住宅楼板撞击声性能方面,该规范规定了卧室、起居室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从原来不大于75dB加严至不大于65dB。另外,该规范还增加了住宅与卧室相邻的卫生间排水噪声的要求,上层卫生间排水时,在卧室内测得的排水噪声等效声级不应大于33dB。

 

3 新法规为提升住宅声学环境提供保障

修订后的《噪声法》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对于住宅等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噪声污染防治问题,特别是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噪声法》增加了很多相关条文。例如,《噪声法》第26条提出了对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交付要求,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不得通过验收、交付使用。第52条提出了民用机场周围禁止建设区域禁止新建与航空无关的噪声敏感建筑物。在限制建设区域确需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应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第67条提出了住房噪声公示制度。第68条提出了居民楼内共用设施设备的噪声要求,包括新建的和已建成使用中的。这些都是噪声敏感建筑物,特别是住宅,在建设和使用过程中人们反映强烈、亟须改进的问题。

在《噪声法》的法律责任章节,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情况,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噪声法》第73条响应了第26条和第52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新建与航空无关的噪声敏感建筑物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噪声法》第83条响应了违反第67条住房噪声公示制度的法律责任。《噪声法》第84条响应了违反第68条居民楼共用设施设备的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在《行动计划》中,提出了优化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布局;推动公开新建居民住房噪声的相关情况;细化居民住宅区噪声、推动建设宁静小区;推进产品、工程建设等标准制修订等与住宅噪声控制相关的内容。

 

4 新模式下宁静住宅全过程噪声控制探索与实践

《噪声法》第32条提出,国家鼓励开展宁静小区、静音车厢等宁静区域创建活动,共同维护生活环境和谐安宁。《行动计划》也提出推动建设宁静小区、安静餐厅、静音车厢等宁静场所。这些年来,为了推动建筑绿色、健康和高质量发展,顺应社会和民众需求,我国陆续推出了绿色建筑、健康建筑等评价体系。通过这些评价体系的不断迭代升级,促进了我国建筑在节能、健康等领域技术水平的快速提升。住宅建筑的声环境水平是否也可以借鉴这种新模式快速提升,值得探索和实践。

2022年8月,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绿色建筑研究中心与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共同推出了《健康建筑声学专项提升计划——宁静住宅评价》,并与行业专家共同编制了《宁静住宅评价导则》[5],发布了《宁静住宅标识评价工作程序(试行)》。宁静住宅评价从环境噪声、降噪设计、室内噪声、空气声隔声、撞击声隔声、运营管理六个方面对住宅是否满足宁静生活的需要进行全要素、全过程的评价。《宁静住宅评价导则》中的声学指标要求远高于现行国标、全面对标国际先进水平,能够填补我国声舒适分级方案的空缺,满足人们对声环境的更高需求。

 

5 后续工作设

想经过诸多工程实践发现,在住宅声环境性能提升的全要素、全过程质量控制中,对于各类建筑构件的声学性能的确定和评价,还存在较为突出的问题。在现有工程实践中,对于住宅建筑构件的隔声性能的选择确定,基本以建筑构件隔声性能的实验室检测报告作为依据。但是从实验室隔声性能达标,到现场实测结果满足相应标准规范要求,还有大量的研究需要开展,大量的细节工作需要落实。所以在后续工作中,希望通过创新性的设想,借助我国绿色建材认证工作的方式方法,开展宁静住宅产品的认证工作。在此基础上,还可推动建立基于工程竣工实际效果的宁静住宅建筑构件第三方产品库。

 

6 结 语

《噪声法》和《行动计划》对建设住宅等噪声敏感建筑物提出了制度规定明确的、可操作性高的、以隔声降噪标准为依据的、附带有明确法律责任的闭环管理要求。在工程建设领域,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大幅度加严了住宅建筑隔声降噪技术指标要求,全面与发达国家接轨。通过采用宁静住宅评价的新模式,也探索和实践出提升住宅声环境全面提升的新途径,相信经过大量工程实践,我国住宅在声环境方面面临的严峻形势定会得到改善,也会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满足人民对宁静生活的向往。

 

参考文献:

[1] 王季卿.提升住宅的声环境品质[J].建筑学报,19979):16-20+65.

[2]生态环境部.2022年中国噪声污染防治报告[R].北京:生态环境部,2022.

[3]GB550162021,建筑环境通用规范[S].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住宅项目规范》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EB/OL].2022-03-14[2023-03-03].

[5]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宁静住宅评价导则[EB/OL].2022-08-08[2023-03-03].

 


 

本文转载自文章:闫国军,陈钊贤,赵启元,等.宁静住宅全过程噪声控制的探索与实践[J].中国环保产业, 2023(4):50-52.

2025年1月24日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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